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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部门行政问责暂行办法

作者:纪监审办 来源:纪监审办 发布时间:2008年06月02日 【字体:
 

    为强化行政责任,促进学院各部门负责人依法行政、依法治学、恪尽职守,提高执行力、公信力和教育教学效力,根据相关法律、法规及省委、省政府、教育厅等通知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条  院属各部门正副职(以下简称部门负责人),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,依照本办法问责。部门对教研室负责人及班组长的问责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   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、赏罚分明、实事求是、公正公平的原则,分级管理、归口管理,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,确保问责工作顺利进行。


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进行问责:
  (一)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;
  (二)独断专行、决策失误;
  (三)滥用职权、违法行政;
  (四)办事拖拉、推诿扯皮;
  (五)不求进取、平庸无力;
  (六)欺上瞒下、弄虚作假;
  (七)态度冷漠、作风粗暴;
  (八)铺张浪费、攀比享受;
  (九)暗箱操作、逃避监督;
  (十)监管不力、处置不当。


    问责方式:
  (一)诫勉谈话;
  (二)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;
  (三)责令作出书面检查;
  (四)责令公开道歉;
  (五)通报批评;
  (六)调整工作岗位;
  (七)停职检查;
  (八)劝其引咎辞职;
  (九)责令辞职;
  (十)免职。
 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。
  采用前款第(六)项至第(十)项问责方式的,按照干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。
 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、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,由院纪委(纪监审办)立案查处。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   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、损害和影响,决定问责方式。
  (—)情节轻微,损害和影响较小的,对部门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、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;
  (二)情节严重,损害和影响较大的,对部门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、通报批评、调整工作岗位、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;
  (三)情节特别严重,损害和影响重大的,对部门负责人采用功其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免职的方式问责。

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问责:
  (一)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;
  (二)在问责过程中,干扰、阻碍、不配合调查的;
  (三)打击、报复、陷害检举人、控告人、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;
  (四)采取不正当行为,拉拢、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。

    发观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、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,可从轻、减轻问责。

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免予问责:
  (一)因本部门以外其他人员弄虚作假,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,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;
  (二)因适用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、详细、明确规定或要求,无法认定责任的;
  (三)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。


   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,由院纪监审办进行初步核实。
  (一)党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、批示和通报;
  (二)院领导个人提出的意见建议;
  (三)教职工代表、部门工会通过议案、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;
  (四)各部门、各党支部提出的意见建议;
  (五)全校师生员工及社会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、控告;
  (六)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;
  (七)其他渠道反映的。

    经初步核实,反映的情况存在,向学院提出书面建议。

    由学院决定启动问责程序。院办负责协调纪监审办、组织人事处、教务处、学生处、保卫处等部门组成学院调查组进行调查。
  被调查的部门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。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,调查组可以建议院党委暂停其职务。
 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部门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,并进行核实,如其成立,应当采纳。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。

   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,并向学院提交书面调查报告。
 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、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。

    调查终结后,由学院作出行政问责决定。

   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,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。
 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、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。

    被问责的部门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,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拆。申拆期间,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
    学院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,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、复查,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。
  (一)问责认定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问责方式适当的,维持原决定。
  (二)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,但问责方式不当的,变更原决定。
  (三)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、证据不确凿的,撤消原决定。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、恢复名誉。

   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部门负责人有利害关系、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,应当依法回避。调查人员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,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,致使学院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。


    学院办公室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,纪监审办具体承办,组织人事处、教务处、学生处、保卫处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。

   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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