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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 ——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》

作者:监审处 来源:监审处 发布时间:2009年11月28日 【字体:
 

解读 ——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》

 

         7月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》。
对症下药  干部问责呈现三大亮点:
         亮点一:直指“决策严重失误”——决策严重失误致严重后果要问责
         亮点二:剑指“群体性事件处置失当”——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致严重后果要问责
         亮点三:着力消除问责“太温柔”——免职一年内禁止新任相当职务
  

原文解读:
      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》的颁布实施,是我国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,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;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,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,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,具有重要意义。

 

七种问责情形:
      《暂行规定》指出: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,对群体性、突发事件处置失当,导致事态恶化,早晨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,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。
(一)决策严重失误,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;
(二)因工作失职,致使本地区、本部门、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、事件、案件,或者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、事件、案件,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;
(三)政府职能部门管理、监督不力,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、事件、案件,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、事件、案件,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;
(四)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,强令、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,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;
(五)对群体性、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,导致事态恶化,早晨恶劣影响的;
(六)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,导致用人失察、失误,造成恶劣影响的;
(七)其他给国家利益、人民生命财产、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。
 

五种问责方式:
     《暂行规定》指出,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:责令公开道歉、停职检查、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免职。
 

问责对象:
        根据规定,问责对象包括中共中央、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,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党委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,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。
 

其他适用人员:
        乡(镇、街道)党政领导成员,县级以上党委,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、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。
 

问责后果:
      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,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。
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,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。
 

被问责干部不服可申诉:
       根据规定,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接到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》之日起15日内,向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诉。此外,问责结果一般将向社会公布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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